晨報訊(記者 顏斐)宋女士帶著孩子去泡溫泉時因地面濕滑摔倒,致尾骨骨折。為此,她將酒店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宋女士獲賠一萬余元。
去年國慶期間,宋女士帶著孩子到通州區某溫泉酒店泡溫泉。到達後,她帶孩子到酒店內一處名為“兒童城堡”的設施處准備玩耍時,因地面濕滑,酒店亦沒有在此處放置防滑標志或采取防滑措施,宋女士不慎摔倒在地,經診斷為尾骨骨折。協商未果後,宋女士起訴該溫泉酒店,索賠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損失共計兩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溫泉酒店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宋女士的人身傷害負擔一定賠償責任。對宋女士要求的精神損失費,因其未提出相應證據,不予支持。
作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