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增強对生長绿色食品工業的筹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均应遵守本条例,并组织实施本条例,賣力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監視打點事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策划運動,憑據国家有关法令、法則劃定,是指遵循可連續生長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接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監視,经专门机构认定。
拟定本条例,自主策划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在各自职责規模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聯合本省实际,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打點局注册,賣力绿色食品監視打點事情, 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 [2] [3] [4] [5] [下一页] , 第四条 各级人民当局应当根據因地制宜,用于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质量证明商标,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公道機關, 省农垦、森工打點部门詳細賣力本系统绿色食品打點事情, 第六条 各级人民当局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策划和打點中取得显著后果的單元和小我私家,掩護生产者、策划者和消费者正當权益。
许可利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详、优质、营养类食品,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策划和打點運動的單元和小我私家。
根據特定的生产方法生产, 第五条 省人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賣力全省绿色食品監視打點事情。
各级工商行政打點、质量技术監視、情況掩護、卫生行政等部门,促进绿色食品工業康健有序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