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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劃定利用有机标志或有机码的获证企业须提前向我中心存案,通过认证且切合标志利用条件的產物必须利用有机标志及有机码,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 二、国家认监委及各地质量技术監視部门将严格根據新要求对有机标志和有机码的利用实施禁錮, 当前位置: 尺度法則 > 认证认可 > 认证动态 > 正文 关于正确利用有机產物认证标志及有机码的緊迫通知2012-06-27 00:00:00 泉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浏览: 次 相关获证企业: 憑據《关于进一步增強国家有机產物认证标志打點的通知》(国认注[2011]68号)和《关于国家有机產物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的要求,未能根據新劃定要求,正确利用有机标志及有机码的產物必须召回(按GB/T19630-2005版尺度利用标志且2012年7月1日前出厂举办销售的產物除外),拒绝利用有机标志及有机码的获证企业,获证企业全部换用新式有机產物认证标志及有机码,除以下情况外,2012年7月1日起,自2012年7月1日起,现緊迫通知如下: 一、憑據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我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相关认证证书: 1.旅行或现场采摘的有机產物; 2.仅作为加工原料的有机產物; 3.散装或裸装的有机產物; 4.因生产季等非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