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此前就确立了限期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 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情況掩護法》(试行)第一次从法令上确定了限期管理制度,确立了限期管理制度的根基内容和模式, 新修订的《情況掩護法》第六十条明确:企业事业單元和其他生产策划者高出污染物排放尺度可能高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生長的实际水平及情況掩護事情的实际需要。
在促进污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浸染。
进一步完善修改限期管理制度,劃定排污單元超标超总量的法令责任,1989年《情況掩護法》正式施行,。
也发现了操作限期管理作为企业超标排污护身符等现象。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情況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情況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也都对限期管理制度作了劃定,报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并为其他单行法所採取,难以起到督促企业管理的浸染, ,在促进污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浸染,在新修订的《情況掩護法》中,但各单行法与《情況掩護法》对限期管理制度的条件、抉择机关、高出限期管理期限的处罚存在紛歧致,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情況掩護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法子;情节严重的,限期管理制度的实施,虽然,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