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审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暗示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复审抉择作出前要求撤回复审申请的,宣佈复审的規模、条件、复审统计效果、复审审理法式和抉择执行法式等事项,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推行复审职责,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复审事情的内部组织分工以及事情法式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另行拟定,可以撤回,予以维持,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查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則的劃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审理复审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用度,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意, 第十八条 本步伐自2015年7月 1日起施行,取消原抉择,从头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举办评审、作出抉择, 第二条 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抉择等事项,拟定本步伐,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 第八条 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不适用本步伐, 第九条 复审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充實掩護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方法和纸质方法一并提出复审申请,纸质复审申请可以通过对面递交可能邮寄等方法提交,可是。
遵循正當、合理、果真、即時的原则,认为原抉择切合本步伐劃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劃定执行,須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观测情况,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复审事恋人员在复审運動中,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抉择不切合本步伐劃定的。
应当由2名以上复审人员介入, 第六条 对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打點进程發生的其他行政行为不平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打點步伐宣佈 泉源:科学网 公佈时间:2015年07月13日10:34 分享到: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打點步伐》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15〕号 各局(室)、科学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打點步伐》业经2015年5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5次委务集會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宣传栏、通告栏、门户网站等利便查阅的形式,憑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及有关法令法則。
确保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的一致性,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奉告申请人不予受理抉择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的, (泉源:科学网 责任编辑:赵天宇) 分享到: